YDFG2022010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
举报违法采运河砂行为的
奖励办法的通知
英府办〔202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关于举报违法采运河砂行为的奖励办法》已经十六届第十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英德市关于举报违法采运河砂行为
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河堤、防洪、航运、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采运河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运河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采运河砂行为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为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同案违法采运河砂事实、揭发他人违法采运河砂行为事实或者提供线索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英德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运河砂行为适用本办法。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由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实施并设立奖励经费和设立举报受理机制,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举报由市水政监察大队统一受理,地址:英德市西岸滨江路水政监察大队,电话:2221655、2220960、2897196、13922556717。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运河砂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登记,对属于英德市河道管辖范围的举报,要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于英德市河道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举报内容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举报人或者其他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不服的,举报人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同时必须真实。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非法采运河砂具体时间、位置及使用作业工具的名称、编号等有价值的线索(如能清晰辨认的视频、照片等),同时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成功调查取证的举报,为有效举报,给予奖励。
为更好地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奖励范围
(一)违法采运河砂行为必须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查属实的。
(二)违法采运河砂行为必须是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知晓的。
(三)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以奖励金额最高的为标准进行奖励,不得重复叠加。
(四)奖励以行政处罚金额或法院判决处罚金额为基数,不包含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作业工具等依法拍卖所得款。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情节一般的,给予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0%,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举报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情节一般的,给予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0%,最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举报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举报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并刑事立案的,追加1倍奖励。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处罚结果,并在10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节假日),携带有效证件及举报记录凭证(如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奖励遵循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违法采砂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等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审部门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对以举报之名干扰正常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防止举报人妨碍正常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等个人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举报奖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
附件:1.英德市水政监察大队信访(举报、投诉)登记表
2.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
3.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
4.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英德市水政监察大队信访(举报,投诉)登记表
附件2
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
附件3
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
附件4
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关于举报违法采运河砂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