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为社会及公众服务的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政府信息资源,结合波罗镇实际,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应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镇政府:
1、镇政府领导及其分工;
2、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镇政府规章和工作规则;
4、镇政府人事任免;
5、年度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支出。
镇政府部门:
1、部门职能类
包括领导班子介绍、分工部门职能等。
2、内设机构类
包括内设机构的职责。
3、人事管理类
指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职务提升公示等人事信息。
4、财务管理类
包括收费事项名称、公开方式、工作程序、承办科室(单位)、执行情况、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5、其它类
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按年度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镇政府信息通过镇政府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等设施,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镇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镇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镇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行政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由镇政府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镇政府办公室。
由镇政府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镇政府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镇、乡两级受理机构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受理申请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三)公开程序
1、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波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下载后填写的《波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电子邮箱,由相应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受理。
②通过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波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发送到受理机构,并在信函、传真的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通过口头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话、当面等口头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①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 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 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受理机构的监察室投诉,也可向镇政府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受理机构要主动向申请人公开本机构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电话、办公地址等)。
附件:
波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说明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申请时,还可以一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证据等材料。
4、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需要依法提供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