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城北派出所接群众反映,称某写字楼有商户直接从五楼的楼道窗户高空抛物到一楼的空地,现场未造成人员受伤,但给周边群众带来了极大的恐慌。该所民警多次到现场劝阻房主张某、吴某,警告其禁止高空抛物,但房主张某、吴某不听劝告,仍继续将建筑垃圾从五楼抛到一楼旁空地处。我局城北派出所组织警力到现场依法传唤涉嫌高空抛物嫌疑人张某、吴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问,嫌疑人张某、吴某对其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张某、吴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不管有没有砸到人,只要查明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同样要担刑责。每一个高空抛物都是一次谋杀,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