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军民融合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清远市商务管理及口岸工作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工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拟订全市商务和口岸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场体系建设、内外贸易发展、投资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五)拟订有关规范商品市场运行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组织开拓国内市场;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六)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牵头负责企业情况综合工作。
(七)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商品供求,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八)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九)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贸易促进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洽谈会、交易会、展会,负责推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品贸易结构调整,推动流通业品牌建设。
(十)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清远市和英德市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措施和意见,促进工业投资。负责归口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流通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依法对拍卖、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货物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牵头落实省产业转移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增效工作,研究协调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绿色制造。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四)牵头拟订商贸服务、服务贸易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商贸服务业管理、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指导服务外包发展,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五)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协助推进省及清远市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
(十六)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网络零售、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多业态发展;承担跨境电子商务、电商统计分析相关工作;指导并推进现代商贸服务信息公共平台建设。
(十七)组织实施优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国际品牌建设;负责商务系统科技创新工作;承担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和管理工作。
(十八)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助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环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及销售环节中的储存建设项目、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协助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环节安全和销售环节中的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融通发展。
(二十)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监管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研究分析有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拟订本市招商引资、对外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招商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对外投资服务工作。
(二十二)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十三)承担粤港、粤澳和对台经贸相关工作。
(二十四)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二十五)推动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物流发展。承担茧丝绸协调工作。
(二十六)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口岸管理规定,拟订口岸管理办法;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口岸管理的工作;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
(二十七)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二十八)承担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工作。拟订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推进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和管理创新。
(二十九)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点)。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三十)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商务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十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本系统、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信息化、商务领域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商务局、清远市口岸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工业、信息化、商务领域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强化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拟订支持工业、信息化、商务领域项目及相关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三十四)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和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产业政策和加强行业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