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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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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5-11-27
名称: 英德市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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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27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广东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版)》(粤商务建函〔2024〕145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第四批)的通知》、《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第四批)的补充通知》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确定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名单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发展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英德市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主营业务需与商贸流通密切相关,并在本市有实体、有实际运营。不支持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培训机构等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关联不紧密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先入库、先验收、先支持、用完即止”的原则进行分配,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原则上,同一批通过验收项目,核定有效投资额后,按统一比例,确定支持金额。

专项支持比例为不超过符合支持范围有效投资金额的30%。不超过项目申请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项目支持不超过总金额的15%。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重点支持方向)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重点支持方向)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重点支持方向)

  (四)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 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支持品牌影响力大、家电营销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服务网点。

  (七)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废旧家电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散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

       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支持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设单位。相关明显与乡村建设工作意图无关的支出,不应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冲抵。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备案的顺序,县级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选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级复核、省级备案。县级在收到市级验收复核的结果后,对复核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和查重后报英德市政府审定资金,按流程拨付专项资金。

       项目可采取一次性验收和拨付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也可采取分阶段验收和拨付的方式推进建设。对有效投资额达到30%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阶段性拨付30%的专项资金;对有效投资额达到50%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阶段性拨付50%的专项资金;对有效投资额达到100%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一次性拨付100%的专项资金。

       对信誉良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经营状况良好的项目,可视情将专项资金预拨付至三方共管账户,在验收后进行清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由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英德市财政局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时效性和合规性。

项目建设主体应建立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项目投资进行单列科目核算,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专项资金支持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资产台账,做好定期清查盘点。

       第九条  资金的回收。对已落实支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后续检查发现问题的,予以追回。在本级项目主管部门作出回收资金的决定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回收。对拒不清退财政资金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追缴。


三、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入库申报。在上级确定我市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后,根据省市的文件要求,在前期申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入库。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申报通知在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公示,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支持对象要求、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时间、不支持支出范围、申报程序、各类申报材料要求、入库项目申报企业诚信承诺等,具体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项目入库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确保符合工作意图、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选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入库评审包括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对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项目真实性,评估实施现场是否与入库申报材料一致。现场核查可委托镇村一级开展。

        企业应在申报入库时承诺未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含项目投资部门或全部投入)。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查重。向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入库评审通过的项目是否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含项目投资部门或全部投入)。对已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入库公示。通过入库评审和项目查重后,提交市级复核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须在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公示入库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市级入库复核。入库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入库复核。市级复核通过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召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入库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且有意愿申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建立相应的储备项目库。按照本市建设需求定期组织新增项目入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验收一批,支持一批。

       第十六条  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发票后,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支持范围投入审计,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实施单位在提出申请验收时必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投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验收。建立项目验收机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选定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日常验收机构对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验收审核,在项目实施期内随时、不定期地接受和处理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第三方验收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过程应对项目建设内容及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原则上县级验收和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应不同。县级验收通过后向市商务局上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清单等复核材料。对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及要求。

  第十八条  市级验收复核。市商务局对县级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认为支出不属于支持范围的,反馈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整。市商务局复核通过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九条  验收公示及查重。通过市级验收复核后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须在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公示。资金拨付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专项资金查重,确保资金未重复支持。采取分批验收和拨付的项目查重工作可在专项资金拨付达100%后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的调整和退出。项目库内项目可动态调整。已入库项目需要调整建设方向或投资内容大幅度变动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视情况按照入库申报流程重新进行项目入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调整或退出:

  (一)在各类检查中认为不符合支持方向的;

  (二)实施内容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

  (三)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四)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五)超出整改期限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项目实施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项目退库需经退库申请、党组会议研究、公示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督。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督察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书完成具体实施内容,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汇总项目推进情况,总结工作做法和经验并上报,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对确须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认真核实,及时审批。要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入库、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备查;要严格、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支出合规、票据规范、不出纰漏,经得起检查。

  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承办企业的项目承办资金,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报指南、下达文件各项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方向合规、票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充数做账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要求的,将视情取消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落实惩戒机制,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申报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及时取得建设期内发票,确需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安排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投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验收。审计报告应详细罗列符合支持范围内的支出发票清单,以便进行验收复核。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的工作责任,按要求报送工作效果数据,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应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法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市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在英德市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验总结推广和成果收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做好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工作,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应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提出验收申请前应设置完成)。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做好产出成效的收集工作,形成成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英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办法执行时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