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英德市浛洸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人在英德市浛洸镇白米庄野外用火发生火灾,经第三方公司鉴定,过火面积为6.82亩,涉嫌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处理经过
经查,系周某于2024年1月17日13时许,在浛洸镇白米庄村某林地出于清理杂物的目的,点燃了林地边缘的杂草,后因风势太大导致火势蔓延。2024年1月19日,英德市浛洸镇人民政府以周某涉嫌擅自在野外用火为由立案查处,虽然周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引起森林火灾标准,但森林资源因周某的行为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浛洸镇人民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周某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广东省森林特别防护期。《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广东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烧蜂、熏蛇鼠;禁止烧山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果园草等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当地政府批准,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不准携带火种进山;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不准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兽;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