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花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黄花镇党委书记范后寿同志解读)
2018年1月22日,我镇通过英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黄花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黄府〔2018〕6号),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中央、省加快推进水利改革,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制度改革。
二、政策出台目标
切实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明晰水利工程权属,落实工程项目管护主体和责任主体,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三、政策出台依据
广东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粤水建管〔2014〕69号)。
四、政策措施要点
(一)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五是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要保持其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二)改革范围
1.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河堤及沿堤涵闸。
3.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1000立方米)的I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200立方米)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包括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
(三)改革内容
1.明晰工程权属。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权属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权属。
2.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管理权(工程管理权指工程使用权、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镇农技中心为小型水利工程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督查和监管。工程权属所有者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3.落实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理养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工程管理养护。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