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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英德市黄花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7665780684/2024-0014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黄花镇 成文日期: 2024-12-02
名称: 以案释法:调解无因管理争议纠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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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调解无因管理争议纠纷

发布日期:2024-12-0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某某(申请人)反映812日凌晨因突发山洪暴雨,造成江河水上涨某某在野外放养的一头黄牛在黄花镇辖区水边河(坑坝段流域)意外死亡。现黄牛已某某等人私自处理(屠宰销售)。彭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彭某某等人(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双方私下协商无果后某某黄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某某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

【调解过程】

经调解员调查了解某某等人于813上午在黄花镇辖区水边河(坑坝段流域)河边发现一头已意外死亡黄牛,一直联系不上黄牛主人。为了避免黄牛被河水淹没,彭某某等人黄牛打涝上岸随后私自屠宰销售,共计1700元。

黄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对此宗案件纠纷属于无因管理纠纷,于814组织相关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员先与等人面谈,彭等人表示愿意转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获利2000元,但是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内不会受。有了等人的表态后,调解员又找到了某某,通过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讲解,某某理性正视纠纷的问题,同意彭某某等人转交2000元。

【调解结果】

经黄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平等、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彭某某等人一次性转交陈某某2000元;

2、陈某某收到转交款后不再有任何异议或主张其他请求。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人的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