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某(申请人)反映8月12日凌晨因突发山洪暴雨,造成江河水上涨,陈某某在野外放养的一头黄牛在黄花镇辖区水边河(坑坝段流域)意外死亡。现黄牛已被彭某某等人私自处理(屠宰销售)。彭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彭某某等人(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双方私下协商无果后,陈某某向黄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彭某某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调解过程】
经调解员调查了解,彭某某等人于8月13日上午在黄花镇辖区水边河(坑坝段流域)河边发现一头已意外死亡的黄牛,但一直联系不上黄牛主人。为了避免黄牛被河水淹没,彭某某等人将黄牛打涝上岸,随后私自屠宰并销售,共计获利1700多元。
黄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对此宗案件纠纷属于无因管理纠纷,于8月14日组织相关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员先与彭某等人面谈,彭某等人表示愿意转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获利的2000元,但是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会接受。有了彭某等人的表态后,调解员又找到了陈某某,通过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讲解,陈某某理性正视纠纷的问题,同意接受彭某某等人转交2000元。
【调解结果】
经黄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平等、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彭某某等人一次性转交陈某某2000元;
2、陈某某收到转交款后不再有任何异议或主张其他请求。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人的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