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13周岁的中学生陈某(被申请人)驾驶电动车,与李某(申请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左脚受伤。李某治疗出院后,要求陈某监护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由于发生交通事时,双方没有报警处理,仅私下协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李某到黄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小陈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调解过程】
经过前期与双方代表沟通,因为双方没有当场报警处理,所以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责任报告。李某左脚伤害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标准,李某也自愿放弃伤残司法鉴定。调解员认为此交通事故伤害可按一般性伤害处理,事故的赔偿也属于一般性赔偿。李某提出其住院治疗5天,产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500多元,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陈某父母表示赔偿金额过高,只愿意赔偿1万元左右。调解员发现双方就赔偿金额僵持不下,无法达成调解意愿,为了稳定双方情绪,有效避免发生过激行为,调解员适时暂停调解。
在调解员耐心讲解下,陈某父亲表示接受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1.3万元;李某开始回归理性,正视赔偿金额过高的问题,同意下调赔偿金额至1.3万元。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费用可有: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营养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残疾辅助器具费,8、丧葬费,9死亡赔偿金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平等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陈某导致他人受伤,应由陈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平等、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陈某父母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总计1.3万元;
2、李某收到赔偿款后不再有任何异议及主张其他请求。
【安全提醒】
骑行电动车、摩托车等需规范佩戴头盔,电动车和摩托车虽然机动灵活,但稳定性较差,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往往头部易受伤,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才能有效保护头部,减少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