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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6/2019-00228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9-08-06
名称: 英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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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8-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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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英德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清远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英德市教育局行使本局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英德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整顿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或整顿;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股室(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并作出处罚建议,其中须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股室(部门)依法对行使裁量权情况应充分咨询局法律顾问意见并进行全面审议,形成处罚处理意见后,报局合法性审查股室(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局合法性审查股室(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股室(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完善有关工作资料、程序等;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股室(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需报股室分管领导审批核准。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还应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英德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案情严重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指对公民处以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 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

(三)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 英德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股室(部门)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英德市教育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以及是否予以采纳,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并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股室(部门)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 督导室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依法对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股室(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以保证行政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十八条 英德市教育局应当定期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7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