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着力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粤民函〔2021〕76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英府办函〔2021〕1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本规程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民政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民政部门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承诺告知书,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由民政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和服务场所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
第五条 申请人根据民政部门告知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民政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符合告知承诺及规定审批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第八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审批。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级共享交互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级数据共享交互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核查机制。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实承诺或提供虚假承诺的,民政部门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二)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