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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英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00731239XL/2024-0007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23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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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案例1:离婚之离婚冷静期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2日,英德市*镇*村村民徐*扬(男)、韩*娥(女)以“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为由,向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对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产生争议,认为离婚只要符合双方自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条件即可办理,无需经过离婚冷静期。

【调查与处理】

经查,英德市*镇*村村民徐*扬、韩*娥,于2013年5月14日在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2024年5月22日以“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为由,共同到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向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出具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受理了徐*扬、韩*娥的离婚登记申请,并给其出具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就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工作人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给了当事人看,告诉当事人“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必经程序,是出于避免冲动离婚考虑,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以通俗易懂的话语向当事人解释了什么叫“离婚冷静期”。

【法律分析】

本案中徐*扬、韩*娥以“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为由,向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出具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但由于未经过“离婚冷静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当事人虽符合离婚条件的,但婚姻登记机关暂时不发给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典型意义】 

出于避免冲动离婚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但部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知道上述规定的存在或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省略,本案通过“一事一释”,向婚姻关系当事人人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让当事人对离婚冷静期有了更为直观、更为清晰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条文释义: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4.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以案释法案例2: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刘*是居住在英德市英城街道某小区的年轻人,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但由于双方户籍均不在英德,且工作繁忙,路途的遥远给双方带来了极大的困扰,2024年10月22日,经人介绍,得知广东省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随致电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相关情况。

【调查与处理】

经查,申请人朱*,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江西省*市*镇*路*号、刘*,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江西省*县*区*路*单元*室,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英德,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即江西省*市民政局或江西省*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但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发﹝2023﹞6号)规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广东省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在试点期间,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在收到申请人的来电后,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按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须知》要求,就其是否在英德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等情况进行了解,明确该申请人持有在英德居住的证明后,指引其到婚姻登记大厅办理了结婚登记业务,经过指引,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在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功领取了结婚证。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申请人朱*,刘*因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英德,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即江西省*市民政局或江西省*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但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发﹝2023﹞6号)规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即在试点地区,试点时间内,婚姻关系当事人若一方或双方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的,可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因本案申请人提供了在英德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典型意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人朱*,刘*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英德,如按上述规定是不可以办理婚姻登记的,但因广东省市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且该申请人可以提供在英德市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故英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为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解决了其因工作、路途等原因造成的困扰,提升了群众办事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