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我镇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府告字〔2024〕27号),并已公示送达给两位当事人。2024年12月20日,我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府罚决字〔2024〕27号),同日,我镇执法人员尝试通过电话联系两位当事人以确认送达地址,但未能接通。随后,在当天,我镇执法人员,分别前往两位当事人的身份证登记地址执行直接送达任务,但发现两位当事人身份证登记地址上房屋无人居住。因此,我镇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尝试送达,但邮政部门反馈邮件无法成功投递,邮件退回。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镇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府罚决字〔2024〕27号)。当事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从2025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到我镇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已送达。
英德市水边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府罚决字﹝2024﹞27号
当事人:
姓名:郑*荣
证件类型及号码:44182719******7212
住所(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新平村委会红星一村*号
姓名:陈*平
证件类型及号码:44182219******3914
住所(地址):英德市水边镇热水村委会新建组
水边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开展日常巡查期间,发现有人疑似利用挖掘机(型号:小松200)、运输车(粤F8**36)和运输车(粤R3**89)在英德市水边镇热水村委会上文洞大坳处非法采石,涉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本单位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9月20日对英德市水边镇热水村委会上文洞大坳处非法采石一案开展调查。
经调查,你们(郑*荣、陈*平)二人未经批准,于2024年4月14日至15日期间,组织人员利用挖掘机(型号:小松200)、运输车(粤F8**36)和运输车(粤R3**89)在英德市水边镇热水村委会上文洞大坳处非法采石,并将所采砂石运往英德市西牛镇高道村委会营角组明杰加工厂,全部已经销售。经广东省天道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种类为石渣;被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数量确定为 1794 吨;被开采矿产资源评估单价15元/吨、并计算评估标的价格1794吨×15元/吨= 26910.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证据清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书(天估字(2024)第TJ0605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根据你们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地质矿产类)》序号1,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 年)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地质矿产类)》序号1,本单位现对你们(郑*荣、陈*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矿产品【石渣】行为;
没收销售上述矿产品【石渣】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九佰壹拾元(1794吨×15元/吨= 26910元);
处违法所得25%以下的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柒点伍元(26910元×25%=6727.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叁拾柒点伍元(¥33637.5元)。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英德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谢小龙(执法证号:19180797310)
欧阳慧燕(执法证号:19180797342)
联系电话:0763-271018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水边镇人民路1号
英德市水边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