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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MB2C34790W/2023-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3-02-20
名称: 英德市特种设备典型案例通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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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特种设备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3-02-20  浏览次数:-

案例1: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8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白沙镇某园林景观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购买了4台叉车,上述4台叉车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张贴定期检验标识、未配备有相应作业的人员,存在一定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向该公司下达了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2021年7月2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回头看”发现其厂内停放的上述4台叉车仍未申报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逾期未完成申报检验及使用登记等相关整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叉车予以查封,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档案。

  【以案说法】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特种设备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健康与企业健康发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或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责令该园林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案例2: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7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某宾馆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宾馆电梯于2013年购入,2014年随宾馆开业开始投入使用,但该宾馆未能提供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执法人员随即将该宾馆的电梯及其电箱进行查封并拍照取证,下达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该宾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案说法】落实安全责任,坚守安全红线。电梯使用责任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责令该宾馆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对该宾馆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