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强化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等执法,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守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底线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英德市浛洸镇某托管中心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04月11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英德市浛洸镇某托管中心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英德市浛洸镇某托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中心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熊某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二、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英德市望埠镇某酒坊超范围生产食品案
2024年04月28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英德市望埠镇某酒坊超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超范围生产的金樱子酒10坛、牛大力酒2坛及灵芝酒2坛。
2024年3月29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英德市望埠镇某酒坊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坊超范围生产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三、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英德市某煤气供应公司煤气贮存站充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气瓶案
2024年2月2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英德市某煤气供应公司煤气贮存站改正充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气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英德市某煤气供应公司煤气贮存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个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警示标签仅印有“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防止碰撞、火烧、曝晒、泄露、不可倾斜使用”内容,该内容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中6.3“气瓶警示标签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钢瓶保持直立防止;2)钢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电器及插座;3)保持钢瓶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环境;4)使用结束后应关闭钢瓶阀门;5)不得将充气气瓶置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靠近热源和明火的场所使用或储存;6)充装介质名称和分子式:液化石油气(丙烷C3H8+丁烷C4H10)。”要求,遂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液化石油气钢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充装前检查措施,于2023年11月8日对上述仅涂敷了“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防止碰撞、火烧、曝晒、泄漏、不可倾斜使用”、“谨记关阀”、“易燃”、“易燃气体”警示内容的1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未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充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气瓶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四、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英德市英城某电动车行租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2日,英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英城街道顺景华庭“3.7”火灾事故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的告知函》,函中显示,英德市英城某电动车行将蓄电池由48V24Ah改到48V80Ah(及其他改装行为)的深远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为750980)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024年3月14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英城某电动车行的两间仓库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两仓库内放置的35台电动自行车均加装了尾架,使用的电池均与现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登记的电池蓄电池容量(Ah)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英市监城南责改〔2024〕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处罚。
五、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英德市大站镇某电器商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2月2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大站镇某电器商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发现待售的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B,生产者:中山市万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18台,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的3C认证证明。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上述燃气灶具的3C认证证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结果强制性产品认证页面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B,生产者:中山市万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有效认证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货值10440元,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