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引导行业自律,特此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望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恪守诚信经营准则,共同维护食品安全防线与市场公平秩序。
一、英德市大湾镇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7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大湾镇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操作间冰柜内存放一批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明,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经营的“香芋甜心”“辣味小串”“红豆派”等3种食品,共计6包(盒)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金额为316元。
【以案说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虽然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但该餐饮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英德市石牯塘镇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经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泡椒笋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椒笋尖,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经营者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超市作为食品销售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主体责任意识,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材料。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并留存相应购物凭证。
三、英德市石灰铺镇某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4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英德市石灰铺镇的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幼儿园食堂仓库的货架上发现4包颜色不同的彩砂糖和1包棉花糖专用白砂糖均超过保质期。经查明,上述彩砂糖和棉花糖专用白砂糖在超过保质期之后当事人未使用过。上述彩砂糖和棉花糖专用白砂糖于2025年1月存放进幼儿园食堂仓库,当事人因为管理疏忽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的上述彩砂糖和棉花糖专用白砂糖进行检查清理,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学校、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从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集中用餐安全,确保集中用餐人员“吃的放心”。
四、英德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3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英德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高粱馒头(生产日期:2025年01月19日;净含量:300g;保质期:3天)、鸡仔饼(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24.12.26,保质期:90天)、香芋方包(净含量:190g;生产日期:2025.01.18;保质期:7天)、笑口枣(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01.15;保质期:60天)涉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高粱馒头,实际并无高粱成分,该食品名称属于虚假内容;当事人生产的香芋方包未按实际标示香芋色香油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笑口枣未标示营养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1.3.1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鸡仔饼外包装标签印有“纯手工制作”的宣传语,实际并非纯手工制作,属于虚假内容,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高粱馒头、香芋方包、笑口枣、鸡仔饼等食品的生产记录台账、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构成了未按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其标签应当符合法律和标准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按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签应在食品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签必须真实反映产品成分、营养信息及生产信息。食品标签一旦存在虚假或误导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一定处罚,还可能影响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标签审核机制,确保每一项法定要素准确无误,避免触碰法律红线。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五、英德市浛洸镇某饮食店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硼砂)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与英德市公安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时,该饮食店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经营者妻子马某使用的手机中,发现硼砂的淘宝购买记录,经营者现场向执法人员坦白在经营的面条和云吞皮中添加硼砂,并带执法人员前往英德市浛洸镇某号的家中找出网购的标示“硼砂”物品6瓶。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经营区域中待销售的云吞(自制)0.5kg、面条0.5kg和肉馅0.5kg作为样品以及随机抽取了2瓶硼砂作为样品送检,并对剩余的4瓶硼砂、待售的云吞皮和面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9月11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分别显示该店抽检的云吞(自制)的检验项目:硼酸与硼砂(以硼酸计)的检验结果为174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抽检的面条的检验项目:硼酸与硼砂(以硼酸计)的检验结果为1858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抽检的硼砂的检验项目:硼酸与硼砂(以硼酸计)的检验结果为716300mg/kg。
经调查,当事人所使用的硼砂是在淘宝平台的店铺以90.32元(8瓶,500g/瓶)的价格分别于2024年7月20日和8月26日先后购进了两次,共计购进16瓶。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在位于英德市浛洸镇某号的家中制作云吞皮及面条时添加硼砂,并拿到英德市浛洸镇某饮食店美食店进行销售,共计使用了4.5Kg硼砂,累计经营额3500元,违法所得3500元。
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符合移送条件,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交英德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2025年7月25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来的《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获悉被告人李某为非法牟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等判决。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判决,依法对经营者李某因食品安全犯罪限制从业进行立案调查。
【以案说法】
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若摄入一定量的硼砂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包括消化系统损伤、肝肾毒性、神经系统损害,甚至可能致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共同保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这起案件给广大商家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试图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消费者能够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