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睿能源(海南)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等11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的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后,2023年或2024年、2025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2年或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由于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本局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或2024年7月9日、2025年7月9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当事人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进行查询,当事人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或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随后,本局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和2025年12月19日两次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内含《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询问通知书》)的方式联系当事人,上述寄出的信函均无人签收予以退回,无法联系上当事人。2025年11月17-1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查实当事人已不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无法找到当事人,同时通过当事人留存在业务登记系统的联系电话亦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上述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的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的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的意见或举行听证的,请自本公告送达之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1户)
联系人: 卢元批、张其伦 联系电话: 0763-2501945
联系地址:英德市英红镇侨兴二路17号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1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