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府复决〔2019〕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广东中辉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英德市英红工业园英红大道北2号
法人代表:刁开提
被申请人:英德市林业局
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一号路农林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淑燕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
申请人申称:
1、《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中“本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调查。经调查,你们(单位)2013年1月8日至2019年4月25日,该单位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北2号占林地,用于建设厂房 ”的说法认定事实错误。
(1)2011年5月25日,广东中辉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清远华侨工业园英德英红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改名为“英德市英红工业园”,以下简称“英红园“)签定的《投资工业(环保产业)项目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条 土地的性质、出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土地性质: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投资工业(环保产业)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我司的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而非林地,不存在、也没涉及到非法占用林地问题。英红园响应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将我司招商来投资,目的就是进行项目建设,在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我司没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2012年8月23日,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我司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英红园[201203号])中明确界定我司48.4亩的一期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存在、也没涉及到林地问题。
(3)2015年2月12日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向我司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明确地号为441881136003GB00060、使用权面积为20000.03M2的出让土地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061)。不存在、也没涉及到林地问题。
(4)2014年8月12日我司与英德市国土资源局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418812014B01078)第二十一条规定: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因此,我司建设用地按照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不存在、也没涉及到林地占用违法问题。
因此,我公司建设用地是政府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规合法转让给我司,我公司的项目也是建立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建设,不存在违法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012年4月13日我公司取得英德市发展和改革颁发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说明我公司的建设项目通过了政府部门的用地审查,我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合规合法,不存在也不涉及占用林地的违法问题。
2、《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处罚对象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月12日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向我司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地号为441881136003GB00060,使用权面积为20000.03㎡的出让土地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061)。我公司与英德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权使用合同》(合同号:441881-2014-0000097)明确土地出让金额39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国地部门明确为工业用地,如果我公司的建设用地还属于林地,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不是我司,是政府部门。如果我公司的建设用地还属于林地,政府部门是否存在上述条例中的土地非法转让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我公司2013年1月开始项目建设,至现在2019年9月有近七年时间,假如我公司的项目建设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期间为何没有林业部门来阻止这种行为?为何没有上级林业部门定期来检查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既然林业部门没有阻止我公司的建设,说明我公司没有占用林地违法行为。
据上所述,我司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合规合法,我司在合规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上进行项目建设也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没有我司擅自改变所谓的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林业行政部门对我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说法不合理,对我司进行处罚不合法。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处罚对象错误。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规定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答复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厂房的违法事实清楚,答复人依法查明事实。
2019年4月25日,答复人接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被答复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该案件于2018年9月28 日受理调查。2019年4月25日,经英德市公安局审查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答复人于2019年4月30日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调查,通过对被答复人和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委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鉴定等取证工作,查清了此案案情。
经调查证实,被答复人于2013年1月8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北2号占用林地,用于建设厂房。经广州市泓泰林业规划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和给出的鉴定意见书说明,被答复人在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北2号占用总面积为103390㎡(155.08亩),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为90268平方米(135.40亩),其中已报批的林地面积为63114㎡(94.67亩),未报批的林地面积为27154㎡(40.73亩),未报批林地中未硬底化面积为9508㎡(14.26亩),硬底化面积为17646㎡(26.47亩)。以上违法事实有被答复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赵京斌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意见书说明、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答复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理。
被答复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被答复人的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违法行为属较重情节。
2019年8月28日,答复人依法对被答复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对被答复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在2020年01月16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玖仟叁佰捌拾元整(按17646平方米×30元∕平方米=529380.00元计算)。
三、被答复人反映的其他情况不属答复人的职权范围,应循另途进行反映或举报。
若被答复人认为相关政府部门涉及违规用地或者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举报。
综上,答复人依法查清了被答复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厂房的违法事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敬请贵府依法审查,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府查明:
2018年9月28日,英德市森林公安分局以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后,英德森林公安分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没有主权故意,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交给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以申请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察、鉴定等取证工作后,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1月8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在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北2号占用林地建设厂房。厂房占用总面积为103390㎡(155.08亩),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为90268平方米(135.40亩),其中已报批的林地面积为63114㎡(94.67亩),未报批的林地面积为27154㎡(40.73亩),未报批林地中未硬底化面积为9508㎡(14.26亩),硬底化面积为17646㎡(26.47亩)。2019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申请听证。2019年8月9日举行听证,申请人副总经理赵京斌、财务总监敖金娜参加听证会。2019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情形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1、责令限期在2020年01月16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玖仟叁佰捌拾元整(按17646平方米×30元∕平方米=529380.00元计算)。相关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
另查明:
2011年5月25日,申请人(乙方)与清远华侨工业园英德英红园管理委员会(甲方)签订《投资工业项目(环保产业)合同书》,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土地性质:甲方承诺该项目用地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014年8月12日申请人与原英德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1881-2014-0000097),约定“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20000.03㎡。申请人在涉案地上办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府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林地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毁坏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经有鉴定资质的广州市泓泰林业规划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表明:申请人占用的土地部分为林地,未履行报批手续。申请人在未报批的林地上构建建筑物,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决定前,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听证程序,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申请人因履行《投资工业项目(环保产业)合同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遭受的损失,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英林罚决字[2019]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