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府复决〔2019〕1号
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
经营场所:英德市英城浈阳二路北酒厂对面一幢23座301房。
经营者:周煌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20681***********2。
被申请人:英德市财政局。
住所地: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
法定代表人:邓峰,局长。
申请人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不服被申请人英德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英财采投〔2018〕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废除本次中标结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申请人申称: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881-201810-116001-0020) 在整个招标采购过程中,未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跟本项目对应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等级资格标准而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招标采购过程中不顾国家、地方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供应商准入标准,导致项目存在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此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我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以我司不是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由直接拒收我司质疑函,完全不顾项目的实施安全,为此我司对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不顾项目的实施安全就直接拒收质疑函表示不满,在2018年12月18日英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给予我司《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据回函通知书指引,不服本次答复,为此我司对此结果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请求。我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有义务对此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建议与投诉,然而英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对我司的建议与投诉完全不理不问,完全不顾及因违法违规对项目实施安全带来的影响,故请英德市人民政府监督英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废除本次中标结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给予广大潜在供应商及社会民众一个安全的承诺。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主要事实:招标公示 第六条 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1.1资格声明函原件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1.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机构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1.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4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按《资格声明函》承诺】
1.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之“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上述两个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2、不接受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资格声明函》承诺】
3、不接受下列主体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①分公司;②联合体;③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按《资格声明函》承诺】。
4、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招标文件。
5、本项目所采购的台式电脑、空调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必须已列入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评分标准
项目建设内容
理由和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技防系统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初验、检测、验收等程序和要求,以及技防系统运行、维护、联网和应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本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分为四个等级,一、二级《资格证》由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三、四级《资格证》由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各级《资格证》的具体业务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技防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所持《资格证》等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不得越级承接业务。未取得《资格证》的,不得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12月12日,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的授权代表邓佳明正式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递交了关于“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881-201810-116001-0020)”的投诉函正本1份,副本5份,我局采购办接收投诉函并进行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我局在接到投诉函后立即对投诉函展开审查工作。
投诉函材料显示,2018年11月29日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向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而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以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未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为由,未受理该项目的质疑。
该项目的采购公告于2018年10月30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出,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提起质疑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经查询报名情况表,该供应商未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购买该项目招标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局认定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提出的质疑属于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但超过了法定的7个工作日时效,属于未依法进行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我局认定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的投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我局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该投诉的决定,向英德市成衡建筑安装服务部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府查明: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共英德市委党校的委托,对“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441881-201810-116001-0020。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将“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ZD18-066AG)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公告载明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招标文件。“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报名情况表》显示,申请人没有报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购买该项目招标文件。
2018年11月29日,申请人向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对“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以申请人未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为由,未受理该质疑。
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邓佳明向被申请人政府采购管理办递交投诉函,就“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提出投诉。
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于2018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该《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就“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投诉进行处理,没有超越其法定职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英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被申请人的内设工作机构,其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将其列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当。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其只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对政府采购质疑作出答复,其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将其列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当。
在“中共英德市委党校新校园智慧校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中,申请人没有报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购买该项目招标文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潜在供应商,认定准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依此规定,潜在供应商依法享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受法定时限的限制。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质疑权,属于未依法进行质疑。
申请人提出政府采购投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申请人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其投诉不符合该规章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规定不予受理其投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英财采投〔2018〕1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