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府复决〔2021〕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富
被申请人:英德市连江口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黄*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连府决〔2020〕*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连府决〔2020〕*号)。
2、确认“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3、责令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侵害活动。
申请人称:
关于“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问题,被申请人曾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连府决〔2019〕*号,第三人不服决定书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开庭审理时第三人当庭请求撤诉。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连府决〔2019〕*号生效,发生法律效力。本应第三人撤诉,本案立即终结,但是被申请人负责处理本案的官员无视法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又重新作出《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连府决〔2020〕*号,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申请人被迫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20年9月16日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英府复决[2020]20号撤销了被申请人的《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连府决〔2020〕*号。限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作出裁决。可是,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在期限内作出裁决,而且又以相同的理由再作《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连府决〔2020〕*号,甚至将“塘子坜”山林的林地林木一分为二,黄*富和黄*武各占二分之一,擅自处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第三人无中生有狡辩称:“塘坑组发包山林到户期间,黄*利、黄*居、黄*富是一家十三口人的家庭,共同承包责任山”。被申请人不仅认定了第三人这一事实,还胡搅蛮缠编造虚假山林权属争议内容,黄*富对争议山场亦有耕作事实,且作为代表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书》。根据历史事实,本府不支持黄*富占有“塘子坜”全部权属。
英德市连江口镇城樟村委会塘坑组于1981年落实中央政策将集体的山林发包给各家各户承包。虽然黄*利(黄*富和黄*居的父亲)、黄*居(黄*富弟弟)、黄*富原来是一家人,但在1979年已分为三户(黄*利一户、黄*居一户、黄*富一户)。从黄*利、黄*居、黄*富1981年10月15日英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留山林权使用证》中获悉,黄*利5人;黄*富4人;黄*居?人,各有各的《自留山林权使用证》。事实证明,3户家庭各自与塘坑组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书》。申请人承包的三块山头地名为:坑背、社边角、塘子坜,在登记发证时共持一份《山林承包合同书》,若按第三人所说的黄*利、黄*居、黄*富一家十三口共同承包“塘子坜”山林,那么,“塘子坜”山林为什么会登记到黄*富名下的《山林承包合同书》呢?事实再次证明,塘坑组是以家庭来发包《山林承包合同书》的,塘子坜山林权属归申请人所有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恶意编造虚假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他们的所作所为是阻碍申请人从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
鉴于第三人持有1992年5月14日向英德县连江口连江经济联社交付了承包款4.5元问题,该经济联社与1981年山林承包到户毫无关系,该经济联社是否合法,第三人没有提供有关的合法手续。故该证据不能作为山林争议的依据。被申请人也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连府决〔2019〕*号已告知了第三人。并且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重新支持第三人所谓的“经济联社”的胡言乱语,简直就是多此一举,行政乱作为行为。
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本府作出的连府决[2020]*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程序合法。
1、2019年8月,塘坑组村民黄*武、邓*娇提出与黄*富现申请换发证的“塘子坜”山林发生争议,且不服连江口镇作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提出行政诉讼,并把黄*富列为第三人。2019年11月4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经法庭调解,三方当庭达成如下条款:1.连江口镇人民政府于七个工作日内受理黄*武、邓*娇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2.中止办理黄*富关于塘仔坜林地林权登记申请换发证事宜。我府在2019年11月5日作出连府决〔2019〕*号《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中止决定书》并在2019年11月11日送达被答辩人黄*富,黄*富收到连府决〔2019〕*号《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中止决定书》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我府依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受理第三人黄*武提出的山林争议申请。我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依照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流程,依程序开展调处工作。2020年5月29日,我府作出了连府决〔2020〕*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后,经英德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6日行政复议英府复决〔20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撤销。
我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20日再次召集被答辩人及第三人进行调处,但被答复人拒绝调处。
二、本府作出的连府决〔2020〕*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争议山场山名塘子坜,争议面积32.2亩,四至为东至火界路,南至大路,西至黄泽明山界,北至火路低坳处。经《林权争议受理公告》公示,除黄*武与黄*富对山场山名塘子坜山林有争议外,没有收到其它申请。黄*武对争议山场存在耕作事实,且黄*居(黄*武父亲)于1992年5月14日向塘坑经济社提交了山林地名为社下田、社边角、塘子坜山林承包款。黄*富对争议山场亦有耕作事实,且作户组代表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书》。另查实争议山场塘子坜林木中杉树是在大集体时期人工种植(即该山林在山林发证前已种植),其他杂树自然生长。但山林争议期间,黄*富砍伐部分林木后种植树苗。根据争议山场耕作历史事实,黄*富提出占有全部争议山场的理由不充分,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后,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十款、第四十条规及英府复决〔20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2020年11月24日我府作出了《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连府决〔2020〕*号。
综上所述,本府作出的连府决〔2020〕*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英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一、争议的山场“塘子坜”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属于黄*富与黄*武户共同所有。
答复人黄*武的父亲黄*居(已故)与被答复人黄*富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答复人黄*武父亲黄*居于1992年5月14日向英德县连江口连江经济联社交付了承包三块责任山“坑背”、“社边角”、“塘子坜”的承包款合计4.5元,而被答复人黄*富没有交过含争议山林在内的所有责任山承包款。1984年,英德市连江口镇城樟村委会塘坑村民小组(即当年的英德县连江口区连江乡塘坑生产队)划分责任山时,答复人黄*武的祖父黄*利、父亲黄*居及伯伯被答复人黄*富合计家庭十三口人共同承包了位于英德市连江口镇城樟村委会塘坑村民小组的“坑背” 、“社边角”、“塘子坜”三块责任山,并由被答复人黄*富为家庭代表与英德市连江口镇城樟村委会塘坑村民小组签订为期3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书》。在合同签订合后,答复人黄*武祖父黄*利当年即1984年将三块承包山的“坑背”、“社边角”、“塘子坜”一分为二分配给黄*居和被答复人黄*富两兄弟承包, 1984年分配后至2009年之前(黄*居死亡之前)均无出现过任何争议,但自黄*居死亡后,黄*富即于2009年盗伐答复人的家庭承包“塘子坜”部分的林木,从而引发了林权争议。
二、连江口镇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连府决〔2020〕*号《关于“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被答复人连江口镇人民政府对黄*武与黄*富争议的山场“塘子坜”,在受理查实后,连江口镇人民政府认为:黄*武与黄*富争议的山场山名为塘子坜,争议面积32.2亩,四至为东至火界路,南至大路,西至黄泽明山界,北至火路低坳处。经《林权争议受理公告》公示,除答辩人黄*武与被答辩人黄*富对山场山名塘仔坜山林有争议外,没有收到其它申请。黄*武对争议山场存在耕作事实,且黄*居(黄*武父亲)于1992年5月14日向塘坑经济社提交了山林地名为社下田、社边角、塘子场山林承包款。黄*富对争议山场亦有耕作事实,而黄*富作为代表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书》,另查实争议山场塘子坜林木中杉树是在大集体时期人工种植(即该山林在山林发证前已种植),其他杂树自然生长。但山林争议期间,黄*富砍伐了部分林木后种植树苗,而被答辩人黄*富占有全部争议山场的理由不充分,连江口镇人民政府不予支持其请求。所以连江口镇人民政府根据争议山场的耕作及历史事实,判决:该山场林地所有权归英德市城樟社区居委会塘坑村民小组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划分为A、B二部分:其中A山场林地东至山埂,南至路,西至场,北至坊底夹场口直上埂顶,面积共16.6亩归被答辩人黄*富户所有; B山场林地,东至山埂,南至山埂直下叉场口,西至场,北至山顶,面积共15.6亩归答辩人黄*武户所有,(详见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范围处理示意图)。
综上,被答辩人认为连江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处理山场“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府依法维持连江口镇人民政府作出连府决〔2020〕*号《关于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处理决定》,依法驳回黄*富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19年5月29日,复议申请人黄*富向被申请人林业站提交申请,要求对“塘仔坜”山林换发《林权证》。被申请人林业站工作人员按广东省林权证换发流程进行了受理、填表、核查、踏界、审核结果公示等换发证前期工作。同年6月27日,复议申请人同组村民即本案第三人黄*武、邓*娇提出异议,并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塘仔坜”责任山林争议处理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审查后,作出连府决〔2019〕*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立案受理条件为由,对该权属争议申请不予受理。第三人、邓*娇不服,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在被申请人承诺受理后,第三人、邓*娇撤回起诉。同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连府决〔2019〕*号《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中止决定书》,以复议申请人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山林存在争议为由,依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中止申请人换发证的请求,待山林调处办决定涉案山林权属后,再行换发证。
2019年11月6日,第三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连江口镇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1、2009年12月15日由村民小组出具并有由村民签名的证明一份, 2015年5月7日由部分可以证明争议山场是与黄*富的“塘仔坜”山相邻的村民签名证明一份;2、2019年5月22日出具的第一次发包给本村村民黄*萍、黄*军及第二次发包给连樟村委村民邓*满亲笔签名的情况说明;3、2019年5月25日由本村村民黄*玲、黄*全等七名亲笔签名的分山情况说明(踏山示意图);4、2020年由罗社意出具的承包“塘仔坜”杉木的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受理后,张贴《林权争议受理公告》;向复议申请人发出《提交书面答复通知书》及《补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通知书》;向争议双方发出《维持争议林木林地现状通知书》。公告期满后,未收到其他人主张权利申请。申请人提交了反请求书和《山林承包合同》、《关于邓*娇与黄*富山林纠纷的答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18行终76号》、《林权核查登记表及红线图》、《连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连府决〔2020〕*号》等证据。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双方、有关人员到现场指认,在地形图上共同确定争议四至范围并予以标示,争议各方签名确认(黄*富拒签)。被申请人对争议双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协商未果。
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连府决〔2020〕*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决定:争议山场山名塘仔坜,争议面积32.175亩,四至为东至火界路,南至大路,西至黄泽明山界,北至火路低坳处。该山场林地所有权归英德市城樟社区居委会塘坑村民小组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归黄*武、黄*富户共同所有。相关文书按规定送达。复议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6月16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同年9月16日,本府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府决〔2020〕*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撤销,并限被申请人于本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对涉案山林权属作出裁决。
202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召集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调处,但复议申请人拒绝调处,无果。同年11月24日复议被申请人作出了〔2020〕连府决*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决定:该山场林地所有权归英德市城樟社区居委会塘坑村民小组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划分为A、 B二部分:其中A山场林地东至山埂,南至路,西至场,北至坊底夹场口直上埂顶,面积共16.6亩归被答辩人黄*富户所有; B山场林地,东至山埂,南至山埂直下叉场口,西至场,北至山顶,面积共15.6亩归答辩人黄*武户所有。复议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
第三人黄*武的父亲黄*居(已故)与被答复人黄*富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黄*居与黄*富1979年分户。邓*娇系第三人母亲。
2011年6月3日,黄*武取得地名“社边角”“社下田”的林权证;2011年5月20日,复议申请人之子黄*满取得地名“坑背”林权证;2011年6月7日,复议申请人之子黄*青取得地名“社边角”林权证。
本府认为:
本案系不服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纠纷。本案需要审查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是否合法,具体为涉案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得当。
事实认定方面。(一)申请人提交的《林权核查登记表及红线图》能否直接作为争议山林权属证明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行政判决书,重新启动换发证程序,《林权核查登记表及红线图》是换发证程序中的一环,并不是最终结果,且换发证程序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中止,因此,《林权核查登记表及红线图》并没有对外宣示权属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争议山林权属证明。(二)争议山林权属问题。《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十条规定“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十)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没有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直接权属依据,只有符合第十条第(十)项的权属来源证据。根据权属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如下:首先,第三人黄*武提交的《经济合作社责任山有偿承包合同书》标明“承包者:黄*居”,第三栏标明:“山林地名:塘仔坜,承包数量:1亩,承包款项:1.5元”。申请人黄*富提交的《山林承包合同书》标明“乙方:承包人姓名黄*富”,第一条第三栏标明:“座落地名:塘仔坜,林木种类:什山,面积:1,东至:火路,南至:大路,西至:泽明交界,北至:火路底凹”。上述证据证明第三人家庭、申请人都对塘仔坜有承包经营权。其次,第三人黄*武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村小组证明能互相印证,表明其从1984年冬开始对涉案山林有耕作事实。再次,上述争议双方提交的《经济合作社责任山有偿承包合同书》、《山林承包合同书》都标明对另一块山林“社边角”同时发包给了黄*居(第三人父亲)和申请人,而第三人已经取得了“社边角”的林权证,申请人并没有提出异议。作为相同情况的“塘仔坜”,第三人理应同样享有权属。因此,涉案山林争议双方都有管理使用和耕作事实,双方均应享有权属。
法律适用方面。(一)《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处理个人之间的林权争议。(二)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四十条规定了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程序方面。申请人黄*富提出被申请人2010年作出过《关于邓*娇与黄*富山林纠纷的答复》、2019年作出过连府决〔2019〕*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应再受理第三人、邓*娇的权属争议申请。但实质上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6日受理第三人的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已经表明其对前述答复、决定书的否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或有错误情况下,进行自我纠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请人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受理山林权属争议后,向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组织双方踏界确认争议范围、发出保持现状通知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双方调解,相关文书按规定送达,符合《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程序要求,程序合法。
实体处理方面。原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结合管理使用历史及现状、地形地貌、当地习俗等因素对争议地进行合理划分,将争议地权属裁决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在对涉案山林四至范围及权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将涉案山林分为两部分分别确权给争议双方,实体处理得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府决〔2020〕*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府决〔2020〕*号《关于处理“塘子坜”林地林木权属的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