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准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审计人员在充分了解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建议采取措施等情况下,可根据《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一是实地检查或者了解;二是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三是其他的方式。
此外,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的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要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