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12日印发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商品、工程或服务品目,要求各级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工程或服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对违反上述集中采购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停止按预算向该单位拨付资金,并对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2021年,市审计局对某镇街进行书记镇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出该单位部分资产购置及工程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要求该单位及时改正,今后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应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并根据审计权限将该事项依法移送英德市财政局处理。英德市财政局对移送事项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该镇街的违法情况,对该镇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