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英德市打击整治盗采河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英德市水利局严格按照会议要求积极开展工作,通过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运砂、破坏矿产资源、占用河道、河湖“四乱”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整治,将企图破坏环境、偷盗国家资源的不法分子绳之于法。现整理汇编本市水利系统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打击整治方面的一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交流和警示教育。
英德市水利系统“以案释法”案例一:违法运输河砂案
案件材料:
1、英德市水政监察大队巡查日志;
2、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水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
4、水行政调查笔录;
5、实施水行政强制措施呈批表;
6、实施水行政强制措施陈述、申辩笔录;
7、实施水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8、水行政强制扣押决定书(附扣押清单);
9、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10、水行政执法调查报告;
11、水行政执法案件合议笔录;
12、案件呈交班子讨论资料;
13、水行政处罚告知书;
14、水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
15、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16、水行政处罚缴纳票据、保证书;
17、解除水行政强制扣押呈批表;
18、解除水行政强制扣押决定书;
19、水行政执法结案呈批表;
执法图片:
2022年7月2日英德市西牛镇旗鼓河段违法作业现场图片
工具勘验现场图片
案情简要:
2022年7月2日凌晨3时许,执法人员在西牛镇河段巡查至旗鼓时,发现两辆装载河砂的运输车(粤R78857、贵JM8056)正驶离现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执法人员立刻将现场情况汇报至大队领导,并致电西牛镇派出所干警到现场协助执法。经查,运输车(粤R78857)车厢装满湿河砂,运输车(贵JM8056)车厢有少量湿河砂,现场的两名运输车司机均无法提供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属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随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的两辆运输车暂扣至英城镇细岭停车场停放,待下一步调查。同时要求两名司机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接受调查。
调查与处理:该案涉案人员有1名,另一辆运输车(贵JM8056)作另案处理。我局立即对1名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对涉案工具进行勘验,并依程序将查扣的涉案设备,指定场所停放。
因上述案件当事人未能提供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结合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和现场勘验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分析:该案当事人未能提供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应予以行政处罚。经过对涉案人员的调查、现场及涉案工具的勘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合规、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宗与属地政府联合执法的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属地政府积极参与河道管理并与我局进行交接。该案件的办理粉碎了非法装运河砂的不法分子心存侥幸的心理。
英德市水利系统“以案释法”案例二:超许可取水案
案件材料:
1、执法日志;
2、水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
3、水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
4、水行政调查笔录;
5、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6、水行政执法调查报告;
7、水行政执法案件合议笔录;
8、案件呈交班子讨论资料;
9、水行政处罚告知书;
10、水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
11、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水行政处罚缴纳票据;
13、水行政执法结案呈批表;
现场勘验图片
取水设备
输水管道
取水计量设备
案情简要:
英德市柏顺自来水有限公司(英红水厂)的取水口位于英德市英红镇秀才山水库东南侧。该公司的法定取水计量设施是按照规定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系统数据录得英德市柏顺自来水有限公司(英红水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取水量4843958m³,该公司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1642500m³,供水区域:英红镇东至坑口咀,南至红桥十二组,西至红旗十二组(乐广高速收费站),北至英红中学,英德市柏顺自来水有限公司(英红水厂)2021年度超许可取水3201458m³,属超许可取水。
调查与处理:该案虽为英德市柏顺自来水有限公司(英红水厂)违法超限取水,但根据调查人员调查该水厂是为英德市英红镇居民的日常用水和厂区的生产用水提供保障。故处理方式是以引导、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
根据上述案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过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和现场勘验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的规定。
法律分析:该案当事人超许可取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经过对涉案人员的调查、现场的勘验,案情清晰、违法事实确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合规。最后,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宗供水企业超许可取水的案件,焦点应放在引导企业对批准取水量和实际取水量的提前预判,提前更换取水许可证避免超许可取水;提高企业的法治意识,同时对全市的企业有良好的提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