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5日,英德市水利局收到英德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线索,反映了英德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取水以来至2021年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问题。经核查,该公司擅自在英德市英城江湾村长洞口利用2个取水泵(分别:功率3KW输水管道直径50mm、功率7.5KW输水管道直径50mm)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
【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混凝土生产加工,自2021年度正常生产期间,生产累计取地表水取水量60000m³,且未缴纳水资源费,已构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该公司取水行为,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英德市水利局对英德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如下:给予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补缴自取水以来至2021年度所产生的水资源费及办理取水许可证。
【法律分析】
英德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实施权属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利于水资源良性循环状态下合理开发、有效利用、有效保护和强化管理,同时也向当事人宣传了水资源有偿使用、保护水资源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