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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英德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英德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英德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单位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英德市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英德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ingde.gov.cn/yqydslj/gkmlpt/index)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单位(含市河长办)主动公开职责范围内以下政府信息: 

    (一)市水局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法规文件 

    主要包括:以英德市水局(含市河长办)名义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英德市水(含河长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及其实施情况。 

    (三)规划政策 

    主要包括:英德市水发展规划、水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水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集中采购水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主要包括:水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害防御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出国(境)实际经费支出情况。 

    (六)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英德市重点水工程、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供排水情况以及水情、雨情、旱情等统计数据信息。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单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其他依法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英德市水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单位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英德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ingde.gov.cn/yqydslj/gkmlpt/index)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http://www.yingde.gov.cn/yqydslj/gkmlpt/index

    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英德市政府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公众关注范围较大的突发应急事件的政府信息公开,按《英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2.本单位在英城金子山大道林业大厦8楼水局内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单位在英城金子山大道林业大厦大厅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一)、(二)、(三)、(四)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单位设立的公共查阅点(英城金子山大道林业大厦8楼市水局办公室)查阅。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水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本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可通过信函方式和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可在英德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英德市水局网站上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英德市水局,信封上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单位受理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申请的,可在英德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英德市水局网站上填写“依申请公开”电子表格并确认发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水规费缴纳、行政罚没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得到申请人认可后,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间。《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在本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暂不收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理机构为: 

    英德市水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林业大厦8楼 

    邮政编码:513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2222912 传真:2813006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助理机构为: 

    英德市水局人事股 

    办公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林业大厦9楼 

    邮政编码:513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2222879 传真:2813006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

    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222879传真:2813006,办公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林业大厦9楼人事股纪检组,邮政编码:5130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