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2021年上半年
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依法行政等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2021年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加强监管,依法履职
根据环境执法工作职责和我市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将全市24个镇(街道)划分为四个辖区,即英东、英中1组、英中2组、英西四个片区,实行按辖区管理,同时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分组,将各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分解到各环境执法人员,实行工作任务、职责、责任到组、到人的工作管理模式。同时实行了执法工作人员每年换岗制度。
今年以来我局执行人员进一步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落实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制度,截至目前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宗、行政处罚案件8宗,处罚金额共60.6941万元,相关的处罚文书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和相关公示平台进行网上公示。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合法性审核,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监督。二是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完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作用,必要时咨询顾问律师,使其参与到我局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策等过程中。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审批标准、自由裁量权等。从政策法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规范、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业务办理实际操作受理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行政许可业务。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和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优化办理环节,保障行政审批质量,提高了办事效率,减少市民、企业跑窗口次数。
2.行政许可均按要求完成公示(包括受理前网上公示、审查前网上公示及审批后网上公示),100%行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通过生态环境部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许可事项已进驻英德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出件。2021年1月至今,我局共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政许可申请55宗,受理(符合申请条件)51宗,不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4宗;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171宗,受理(符合申请条件)171宗,其中已完成审核的113宗,审核补件中的58宗,待受理的0宗;作出的行政许可113宗,其中,审批同意113宗,审批不同意0宗,办结率为100%。
(四)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索赔情况
一是按照市局要求对我市2018年以来发生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非法倾倒、处置固废案件等进行了筛查,共筛查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宗;另外,有两宗案件正在由英德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待公益诉讼后再定夺下一步工作。
二是有关案件进展情况:自2018年以来我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宗,其中已签订协议并开展了司法确认工作的案件两宗,提起诉讼的案件1宗,正在开展磋商赔偿的案件一宗,已发出建议书,但由于疫情原因已告知延迟磋商。至今我市共收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3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英德市白沙镇石园村委会兰洲路石场旁无名工厂非法提炼天那水一案,根据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要求其赔偿1988431.8元,其中需支付首期58万元(政府事务性支出费用),剩余部分分五期支付,目前邓江育共支付了118万元。
由于赔偿义务人邓江育以评估报告预算的应急处置费用与处置中标公司提供的预结算费用相差较大为理由,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请求根据实际费用进行调整,调整后总额为1472550元(政府事务性支出580000元、《英德市白沙镇石园村委会兰路洲石园石场旁无名工厂环境现状调查评估报告》评估费55000元、固体废物处置费用837550元),市局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英德邓江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充协议的请示》报清远市政府,清远市政府将该请示转清远市司法局,清远市司法局于2021年6月1日出具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英德邓江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充协议的请示》的复函,其建议“市生态环境局或要求邓江育本人向原承办本刑事案件的检察院和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对原生效判决的固体废物数量、赔偿金额、量刑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再与邓江育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邓江育本人正在向原承办本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书面报告。由于调整申请事宜,已中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缴付。
2.英德市连江口镇小草园再生防漏燃料制品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2021年4月15日已经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目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出具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并由市局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目前在等清远市人民法院开庭。
3.按市局的要求于2021年4月25日开展了英德市九龙镇原九龙水泥厂右侧化工加工点内提炼天那水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通过与赔偿义务人刘玉勤代理人(其妻子薛敏婕)磋商,达成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英德市人民法院完成了司法确认工作,目前刘玉勤家属已按协议交缴首期赔偿款20万元整。
4、2018年3月6日,英德市桥头镇五石村委赖屋村小组莲塘尾林地的一个泥坑内发现有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油渣)事件,坑内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油渣)重量约119.74吨。其中:1、卢应根倾倒到坑内的工业固体废物(油渣)约300斤,待倾倒(槽罐车内)33.42吨;2、坑内其余工业固体废物(油渣)未能找到当事人。而卢应根倾倒和待倾倒的危险固体废物分别为300斤、33.42吨,共计33.57吨,各类生态环境损失总计607850元,分摊后,卢应根应承担各类生态环境损失总计607850*33.57/153.16=133230元。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卢应根发出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初定磋商会议时间为2021年6 月10日,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磋商会议推迟,具体磋商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三是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破坏环境罪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衔接;
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建议: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有待加强,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协作配合,提高生态损害赔偿效率。
(五)到目前为止我市2021年举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1次、复议0次和诉讼办理0次情况。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情况:根据英德市大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11日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十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出具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听证结果为:建议维持对英德市大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作出的“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行政处罚。并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组讨论同意该报告意见。
(六)认真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1.考学结合,加强系统内学法用法
一是坚持集中学习制度化。坚持在党员大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中,组织大家集中学习《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内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新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业务法律法规。二是强化培训考核。我局坚持深入学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2.深入开展社会宣传,持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一是有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我局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生物多样性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行业节点为契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持续提高。二是依法行政,坚持普法执法相结合。我局结合双随机检查等专项执法行动,为企业和群众解读《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内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新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业务法律法规,促进全民守法自律,切实将履行职能、依法行政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普法宣传实践。三是利用各种设施和平台,加强社会宣传。按要求按时维护、更新浈阳湖法制长廊和龙山公园等地方的宣传栏内容。利用工作群传达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干部职工学习。利用本单位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法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宣传标语。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动态信息公开的宣传。四是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结合创文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局志愿者开展各类宣传活动。通过向商户、居民派发宣传单张、面对面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知识。
二、环境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我市地处粤北山区,地域面积广。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不断深入,工业发展突飞猛进,排污企业不断增加,环境信访案件逐年递增。目前,我市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只有18人,环境监察工作人员不够,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取证难、执法难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执法车辆相对较少,灵活性与机动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所以,执法人员编制不足,执法车辆、器材设备不足与落后,与现阶段环境执法工作职能相对不匹配。
2.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难以落到实处,未形成很好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3.环境问题牵涉面广、执法人员疲于应对。环境问题涉及面广,包括国土、林业、农业、水务、渔业、经信、发改、卫计、安监、环卫等诸多部门,部分职能交织,出现问题后往往以破坏或者污染环境为由,转交给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处理,令环境执法疲于应对。
4.由于乡镇一级无专职环保机构和人员,乡镇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大部分工作仍然由我局承担。一些“散乱污”企业(场所)等屡禁不止,打而不绝。
(二)建议
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如人口、地域面积、排污企业等),一是适当增加基层环境行政执法编制;二是加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力度;三是加大执法装备、取证设备等硬件设施的投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能力建设经费适当倾斜于基层;四是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培训和考核,逐步扭转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不敢查、不会查以及查出后执法不到位的被动局面,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勤政廉洁的环保执法队伍;五是在乡镇一级增设环保执法机构,并落实主体责任;六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于环境监管的工作职责,尽快形成大环保格局;七是建议组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生态环境统一综合执法,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的困境。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