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市区金子山一号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8号综合窗口,邮编:513000 联系电话:0763-2220362 传 真: |
关于英德市观音山隧道拓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