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5〕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大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QLER04
地址:英德市望埠镇桥新高坡塘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擅自新增1台球磨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QLER04)。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汪大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大荣身份信息。
证据三:陈润隆身份证复印件和《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关于职务任务的通知》。证明陈润隆的个人身份信息及陈润隆在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担任厂长的职务。
证据四: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生石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6〕64号)、《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生石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4UQLER04001P)。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五:2025年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擅自新增1台球磨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设备购销合同。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新增1台球磨机的价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新增球磨机的使用;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