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我局分别于2025年11月21日、11月26日及11月28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被限制生产期间,900t/d(2#)和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存在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1日和11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玻璃窑炉生产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1月21日,你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586mg/N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0.465倍,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207mg/Nm3,超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0.035倍。11月26日,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2.19×103mg/N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4.475倍,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3.41×103mg/Nm3,超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16.0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意见》(英环字〔2010〕0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MW余热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8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100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等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证据二:《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等验收手续。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和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排污许可证(副本)》(目录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执行标准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
证据四:《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41881678882318Y001P)。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10月23日至2030年10月22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证据五: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六:张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2024年12月5日《人事任命通知》。证明:张龙的身份信息情况,张龙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七:2025年11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录像。证明:2025年11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期间,该公司正常生产,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张龙、谭东汉陪同了检查,张龙在执法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证据八:2025年1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及视频录像。证明:2025年1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期间,该公司正常生产,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600t/d(1#)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采样监测。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张龙、邓彩娇等有关人员陪同了检查,张龙在执法检查笔录和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
证据九:2025年11月19日、21日、11月25日至28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数据截图。证明:2025年11月19日、21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11月25日至28日,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
证据十:《监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48、B49号)。证明:2025年11月21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586mg/N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0.465倍,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207mg/Nm3,超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0.035倍;2025年11月26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2.19×103mg/N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4.475倍,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3.41×103mg/Nm3,超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16.05倍。
证据十一:《检测结果告知书》2份(清环英检告〔2025〕11号、12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2025年11月26日和11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2025年11月21日、11月26日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知晓11月21日、11月26日其窑炉废气超标准排放的检测结果。
证据十二:2025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2025年11月21日和11月26日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张龙进行调查询问,张龙承认了超标事实,并陈述了超标原因等情况。
证据十三:600t、900t烟气数据采集报表(2025年11月19日至21日、11月24日至26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在上述时间600t/d、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在线监控数据出现了超标情况。
证据十四:2025年11月24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提交《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生产线余热锅炉管道堵塞停运疏通报告》。证明:该公司600t/d生产线因锅炉管道堵塞,在11月25日至11月28日停止该条生产线配套的脱硝、脱硫污染治理设施对余热锅炉烟道进行疏通,废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
证据十五:2025年11月19日至21日、11月24至26日《600t、900t脱硝系统运行记录表》《600t、900tNID脱硫运行日志》。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生产线、900t/d生产线脱硫、脱硝设施在2025年11月19日至21日期间均正常运行;900t/d生产线脱硫、脱硝设施在2025年11月24日至26日期间正常运行,600t/d生产线脱硫、脱硝设施在11月24日正常运行,25日至26日停运。
证据十六:2025年11月19日至21日、11月24日至26日《600吨、900吨熔窑作业日志》,2025年11月20日、21日、25日至27日《成品入库验收单》。证明:2025年11月21日、26日,我局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期间,该公司2条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常生产并产生污染物。
证据十七:2025年11月24日至25日《余热电站(1#锅炉)记录表》《600t主烟道闸板阀开关记录台账》。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余热锅炉在2025年11月25日起停运,锅炉停运后,该条生产线应急旁路闸板开启,开启后窑炉废气未经处理经应急旁路通过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
证据十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清环英责限〔2025〕1号)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因2025年9月2日、10月16日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限制生产三个月的决定。
证据十九:《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及其附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属于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中大气环境重点企业。
证据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字﹝2025﹞7号、1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清环英责限〔2025〕1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2025年7月4日和10月28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因违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作出行政罚款2次,2025年11月10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因违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作出限制生产1次,该公司过往两年因同类违法行为共计被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3次。
证据二十一:2025年11月21日、26日清远市AQI值网页截图。证明:2025年11月21日、26日清远市为一般大气敏感程度。
证据二十二:2025年12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2025年11月21日和11月26日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余热电站经理廖荣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廖荣强陈述了2025年11月21日600t/d、900t/d玻璃窑炉余热锅炉、脱硝、脱硫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11月26日,600t/d玻璃窑炉余热锅炉故障检修,停运脱硫、脱硝设施,900t/d玻璃窑炉余热锅炉、脱硝、脱硫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
证据二十三: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900t/d(2#)玻璃窑炉配套余热锅炉、脱硝、脱硫设备故障报告(统计时段:2025年1月至12月)共20份。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因余热锅炉、脱硝、脱硫设施频繁出现故障停运检修共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报告20次,设备故障天数共77天,废气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频繁出现故障停运检修,故障期间废气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出现日均值超标情况。
证据二十四:《超标数据统计》(数据来源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统计时段为202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900t/d(2#)废气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出现超标天数为118天,在线数据长期超标,其中在《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生效后,废气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共超标11天,其中600t/d(1#)废气在线数据超标5天,900t/d(2#)废气在线数据超标6天。
证据二十五:《11.21-900t-分钟数据监控监测项目》(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11.26-600t-小时数据监控监测项目》(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监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48、B49号)。证明:2025年11月21日和1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并组织执法监测,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废气在线监控在11月21日实施采样监测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出现了数据超标情况,600t/d(1#)废气在线监控在11月26日实施采样监测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出现了数据超标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和责令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停产整治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权利。2026年1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超标行为发生在“已获批的故障检修期”内,具有特殊性与不可抗力因素;2.已尽到法律规定的防止污染扩大的义务,并积极进行整改;3.直接依据检修期监测结果进行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与立法目的;4.浮法玻璃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量。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并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情况进行了复核调查:1.我局在《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生产线余热锅炉管道堵塞停运疏通报告的复函》中已明确“在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期间,如因你公司未落实既定污染控制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将依法调查处理”。你公司在此期间内未落实污染控制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对于申辩意见1我局不予采纳;2.你公司在故障发生后履行的报告义务属于程序性告知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不豁免你公司在检修期间的实体守法义务,你公司作为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在检修期间最大限度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对于申辩意见2我局不予采纳;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有主观过错”情形,适用于当事人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违法行为的情形。本案中,你公司作为专业玻璃生产企业,属于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中的大气环境重点企业,应当预见余热锅炉故障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效率下降,并应在检修期间采取充分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但根据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49号)显示,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16.05倍、氮氧化物超标4.475倍,超标程度严重,足以证明你公司在检修过程中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于申辩意见3我局不予采纳;4.我局作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1号)时,已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规定,充分考虑你公司相关情节并综合考量了裁量因素,对于申辩意见4我局不予采纳。综上,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3.4.1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10%;(2)超标因子数目为2个的裁量权重3%;(3)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4)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6)超标情况为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裁量权重10%,(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4次裁量权重14%;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3%+8%+10%+14%)×100万。”的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小写:450000元)。
2.责令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龙帮新(执法证号:1918001541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