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857759640
住所: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英州大道西(B地块)英德新天地B
区商业B栋首层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了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857759640)和陈天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陈天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26年4月28日《委托书》和张秋灵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张秋灵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三:2014年6月10日《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四:《关于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4〕59号)》。证明: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规定了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证据五:《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GD-E1-916001)。证明: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于2019年12月24日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证据六:《英德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说明》。证明: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投入了使用。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4月28日对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所拍照片、视频。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投入了使用,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证据八:2026年4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秋灵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进行调查,该公司承认了违法事实。
证据九:《英德新天地M区商住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ZX-20260323002)。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工作中,主动积极整改。
证据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50623283109891R53)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网页平台截图》(统计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6日)。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通知》(清环函〔2025〕241号)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