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本局政府网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yingde.gov.cn/yqydsthjj/gkmlpt/index)。
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本局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质量状况;
3.重点企业污染源监测情况;
4.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前公示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6.排污费征收情况;
7.企业环境信息评价情况;
8.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9.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
11.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13.党风廉政信息;
14.大气污染防治信息;
15.部门工作动态。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7.机关内部文书。
三、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且涉及本局业务方面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机构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受理机构为: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法制监督股(名称)
办公地址: | 英德市英城街道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506室 | 邮政编码: | 51300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10月至3月) 14:30-18:00(4月至9月) | ||
联系电话: | 0763-2222075 | 传 真: | 2225558 |
电子信箱: |
五、其他
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