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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英德市望埠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0073129558/2024-0005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望埠镇 成文日期: 2024-10-31
名称: 望埠镇张某、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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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埠镇张某、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公众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认识,我镇以一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为警示教育案例,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

     【基本案情】

  我镇接英德市林业局移交案件,位于望埠镇崩岗村有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调查,张某和林某从2016年起在英德市望埠镇崩岗村民委员会西塘村小组合作搭建并经营养殖场,双方约定张某提供土地及养猪棚,林某出资购买猪苗、饲料。我府已于2022年3月份依法对该案立案查处。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该养殖场占用的土地性质为林地,总面积2131.09平方米(3.20亩),占用林地面积为2131.09平方米,地类: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无立木林地。

  【处理结果】

  张某和林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10分档的规定,我府依法于2023年5月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林某行政罚款叁万捌仟叁佰伍拾玖元陆角贰分(¥38359.62)的处罚并送达给张某、林某。

  【案例分析】

  张某、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存在主观故意,其在调查期间,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下,仍对养殖场进行扩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扩大,我府多方面收集证据,给当事人出具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做了《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材料、相关证人证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面积及地类等去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当事人对其的搭建并经营养殖场的行为供认不讳,调查组根据情况证实了他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10)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这不仅对当前的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损害,也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此案件反映出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私利不惜触犯法律底线。在此呼吁大家遵守法律法规,要合法合规地进行生产活动。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英德市望埠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