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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0073128327/2025-0002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 成文日期: 2025-02-20
名称: 野外用火法条宣传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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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法条宣传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

  保护绿水青山,就是守护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野外用火,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绿色的生态环境。

  2024年10月2日,陈某某在西牛镇黎沙村委会上角组森林防火区内烧山引发山火。因陈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发山火,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陈某某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

  禁火区域:

  (一)东华、横石水两镇京珠高速公路两旁可视范围的林地;

  (二)京广铁路、武广高铁、乐广高速公路两旁可视范围的林地;

  (三)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英德国家森林公园、滑水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四)全市所有生态公益林区;

  (五)全市各旅游风景区;

  (六)英德市区周边所有的林地,大站镇银英公路东面第一重山的林地;(七)全市范围内的军事基地、加油站、炸药库等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

  禁火区域范围为上述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含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在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内有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公众义务与举报途径

  1.全体公民应自觉遵守野外用火规定,主动劝阻他人违规用火行为;

  2.发现火情或违法用火线索,请立即拨打一下电话举报:

  火警电话:119

  森林防火举报电话:12119

  生态环境举报热线:12369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森林防火条例》

  ①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②.依据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 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野外用火的规定

  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申请批准手续,并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