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9日,吴某夫妇来到西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自2020年3月起承租李某等3人位于西牛镇某处一楼的3间商铺从事汽车维修,租期10年,现因经营亏损不想续租,提出提前解约,出租方不愿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西牛镇调委会申请调解。初次调解时,争议双方情绪激动、矛盾激化,双方各执己见,出租方更是提出了要吴某赔偿15万元的违约金,而承租方只愿意赔偿3000元。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甚远,初次调解失败告终。
因本案涉及违约损害赔偿这一专业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分析研判并提出解决方案。调解员就本案情况向镇公职律师说明后,公职律师对本案作出分析:律师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双方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合同。现承租人吴某无正当理由提出提前解约,吴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定期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违约损失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应当综合考虑案涉房屋解约后再出租的闲置期限、对应租金、替代交易成本等因素确定违约赔偿金额,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赔偿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损害赔偿。
2月20日,调解员约了吴某和李某等人再次调解。调解员向双方提出折中方案,初始双方不愿接受,情绪仍旧对立,双方僵持不下,眼见“面对面”调解不成,调解员果断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分别对争议双方进行劝导。历经3小时良苦用心的劝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协议,吴某于当日履行了赔偿义务。
调解工作要坚持和运用“枫桥经验”,创新工作方式,吸纳镇公职律师参与基层调解案件,实践“公职律师+人民调解”联动调解模式,为调解注入专业法律力量,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参谋员”作用,形成基层依法治理整体合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本起纠纷中,调解员兼顾法理、人情,找准打破僵局的发力点,避免矛盾激化的同时保证调解有序进行、问题及时解决,助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化解了纠纷。通过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成功化解本起租赁合同赔偿纠纷,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矛盾纠纷依法、就地化解,有力维护村镇秩序和谐稳定。
供稿:西牛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