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申报和审核流程
本人递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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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详见申请医疗救助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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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初审、审核
低保、特困的身份核实/因病致贫困难群众(除低保、特困人员、精准扶贫人员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授权通过广东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系统核对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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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病致贫困难群众入户调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对因病致贫困难群众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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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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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审批后移交医疗救助经办部门,
发放医疗救助待遇
备注: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2、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医保部门审核。
4、县(市、区)医保部门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接到医保部门审批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
7、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