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和《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医保待〔2022〕48号)的文件规定: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符合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年限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缴费基数为6042元,缴费费率为6.5%,生育保险和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不再缴费。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待遇;选择一次性缴费的,费款到账且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2022年7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按原规定(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执行;未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2022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从未在清远市参加过职工医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允许在我市申请职工医保按月或一次性缴费。
四、从2030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须调整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清远市从2023年1月起,拟采用渐进式延迟的方式调整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具体方案由清远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清远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尽快前往我市医保经办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及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
英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