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岁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社保卡
(二)《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授权书》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一)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状况认定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