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十九条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养殖场选址风险评估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农农规〔202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2),暂停执行关于兴办畜禽养殖场等场所对选址距离的规定,改为根据相关场所周边自然屏障、防护设施、饲养环境等情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需提供资料:1.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2.提供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3.拟(已)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4.拟(已)建场所地所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5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分布及距离);5.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况(突出生物安全方面)6.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7.其它材料。
三、须提交资料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2.自查表;3.初审表(镇一级初审盖章);4.场所地理位置图;5.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6.场所使用证明;7.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包括防疫、消毒、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清单);8.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制度);9.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兽医技术人员资质复印件等资料);10.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流程
申请者向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风险评估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由镇街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各镇街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初审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接收资料后组织现场审查工作组现场审查,审批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