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1]001号
被处罚人:清远市民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峡江西路1号万豪水晶湾花园二号楼首层商铺01号 经查,你公司在位于英德市横石塘镇新群村委英德市横石塘镇积庆里仙湖旅游度假区三期9号地块工程中,存在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 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0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01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5.29.3)》,安装单位“未将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从轻,对安装企业清远市民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9900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