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樱姿
地 址: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双星村委会正子组25号
经查,你在位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路南17座的邓樱姿住宅楼工程中,存在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该项目2018年4月1日开工,目前已完工,并且已办理规划验收。现建成地上八层,总建筑面积662.92㎡,工程合同价款为66.292万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6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66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8.12“违法情节和后果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且危害后果轻微,该违法行为属于裁量档次从轻,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66.292×1%=0.66292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