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英德市山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以西光弼路(原英德市磷肥厂办公楼二楼)
根据群众实名向英德市住建局举报景业雍景园三期项目的违法行为。经查,你在位于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以东光弼路以北B地块的景业雍景园三期工程中,存在涉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该项目2021年3月12日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是地下二层、地上三十二层,建筑面积76378.12㎡,目前为主体施工阶段;英德市山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定了景业雍景园三期基坑支护工程及冲孔灌注桩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约3041.09万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71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4“违法情节和后果为: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裁量档次从轻,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50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