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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007312357C/2022-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3-03
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21]07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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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21]074号

发布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周建安                              

地    址:江苏省丰县风城镇周庙2组8号                                   


  根据群众实名向英德市住建局举报景业雍景园三期项目的违法行为。经查,你在位于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以东光弼路以北B地块的景业雍景园三期工程中,存在涉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该项目2021年3月12日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是地下二层、地上三十二层,建筑面积76378.12㎡,目前为主体施工阶段;英德市山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了景业雍景园三期基坑支护工程及冲孔灌注桩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约3041.09万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你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此违法行为中是直接责任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7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74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1“违法情节和后果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经核查,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属于裁量档次从轻,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施工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处60.8218万元×5%=3.04109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