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余小宁
地 址: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辛庄岭村东组5号
被处罚人:林悦群
地 址:广东省揭西县金和镇金园村委柑园村81号
被处罚人:张聪
地 址:河南省镇平县卢医镇向阳街89号
根据群众实名向英德市住建局举报景业雍景园三期项目的违法行为。经查,你们在位于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以东光弼路以北B地块的景业雍景园三期工程中,存在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该项目2021年3月12日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是地下二层、地上三十二层,建筑面积76378.12㎡,目前为主体施工阶段;广东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景业雍景园三期基坑支护工程及冲孔灌注桩工程转包给余小宁、林悦群、张聪施工,工程合同价款按英德市山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41.09万元)下浮10%的计取(约2736.981万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向你们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7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77号),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2“违法情节和后果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属于裁量档次从轻,决定对你们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予以取缔;
(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处2736.981万元×2%=54.73962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