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邓海生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441203198105******
住所(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曹王村委会一队平安二巷7号
本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2月16日开工至今,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英德市英红镇侨兴一路西侧、为民路南侧英德鸿鑫翰林一品(S-02)首层36、37、38、39、50、51号商铺的英德市星点娱乐有限公司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建筑面积为1487.26㎡,工程合同价款60.914921万元,目前已完工。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你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此违法行为中是直接责任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租房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8.12,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施工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即处罚款叁仟元整,按3万元×10%=0.3万元计算)。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