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尧铁,性别:男,电话:1341724****,身份证号:432926197012******,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紫岩村1组69号。
你因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2“违法情节和后果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 年12月3日对你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21]051号),由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已于 2021年12月6日公告送达,要求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局曾多次致电你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英住建行催字[2022]01号),但你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我局又于2022年8月18日向你邮寄了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EMS运单号:1263575481659),但系统查询显示一直未联系上收件人,未妥投状态。
由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住建局210办公室)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21]051号)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英住建行催字[2022]01号)
联系人:钟金提 联系电话:0763-2200755
联系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住建局210办公室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