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经查,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英德市英城浈阳西路XXX号房屋后搭建砖墙锌铁皮屋顶结构棚房(建筑面积26.52平方米),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报告,届时将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上述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联系人:邓益琼、林世锋
电话:0763-2281013
地 址: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自然资源局大楼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