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张某对
身份证号码:441822********0033
联系电话:189*****446
住址:英德市英城环城西路14号
因张某早(已故)在英德市英城环城西路14号房屋后未经批准搭建砖墙锌铁皮顶结构一层棚房,你一直持续使用至今未拆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9月1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英自然资执规决字〔2022〕45号),已于2022年9月1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我局已于2023年4月4日向你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你在收到催告书10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冯秀英
电 话:0763-2285167
单位地址:英德市英城街道英州大道6号自然资源局大楼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