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为此,我局起草了《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6月4日-6月18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英德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生态股(邮编:513000);
二、电子邮件:ydshbj@163.com,联系电话:0763-2813073。
联系人:江有东 联系电话:2813073
附件: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附件:
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清远市环保局《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清环函〔2018〕72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对新注册登记车辆及在用车辆(含异地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制度。排气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年检同步,免检车辆不需进行排放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机动车检测标准要求严格落实车辆检测和数据上传工作。
四、我市对黄标车限行查处以黄标车电子数据为准。
五、请各检测机构做好对广大车主的宣传解释工作。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