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参加了清远市职工医保,其妻子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无就业。根据相关政策市民及其妻子的情况均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可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根据相关政策,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