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英德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要工作。且《意见》中指出,要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安排,2019年,包括英德市在内的全国10个省、30个地市、200个县(市区)承担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我市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已按时完成;截止2019年年底,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基本完成;2020年,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已全面铺开。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主要目标
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县市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征求市直有关单位、镇街和社会意见,将有关反馈情况总结,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试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试行办法共8章4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1-4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具体权能、运转方式、章程建设、股权持有和设置、表决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股权占有 第5-6条
对股权证书管理、权证功能、登记信息、变更与备案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股份收益 第7-12条
对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分配原则、分配与积累关系、分配程序、财务审计及公开透明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及转让 第13-23条
对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明确了股权转让的行为规范。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回购和整体受让等方式。
一是转让:规定了转让范围、程序和最高限额等,并明确了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二是回购:规定了回购的前提、资金来源、被回购股权的用途、回购的程序及手续等。
三是整体受让:集体股在村组建制撤并时可由新设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无偿受让。
第五章 股权抵押和担保 第24-31条
对股权抵押和担保设置条件、用途方向、办理程序、所需资料、违约处理、组织实施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 股权继承 第32-34条
规定了继承的前提、方式、程序、所需资料及手续等。
第七章 股权监管 第35-37条
规定了股权监管的主体、分工、监管制度和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38-40条
规定了本试行办法实施范围、未涉及事项的决定规则、解释权及适用时间等相关事项。